横山县纪委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来源: 横山县纪委      作者:陈占斌     发布时间:2015-07-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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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质量,规范查办案件程序,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横山县纪委对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八项要求。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凡拟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案件调查组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在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通报案情,形成所在党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归入调查卷,移送审理。

二是严格履行立案决定送达宣布程序。经批准立案的党政纪案件,案件调查组要填写《立案决定书》,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三是继续实行《立案案件被调查人明白卡》制度。案件调查组要向被调查人送达《立案案件被调查人明白卡》,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从轻、减轻处分情节和从重、加重处分情节,并将《立案案件被调查人明白卡》送达回执归入调查卷,移送审理。

四是切实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室要严格审核委局机关各办案室和各纪工委移送的案件以及乡镇纪委报送的协审案件,在收到案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案卷不规范的均不予受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给移送或报送单位发补查通知书,列出补查提纲,连同案卷一并退回补查。

五是严格履行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程序。各乡镇纪委、委局机关各办案室、各派出纪工委需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必须经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案管室制作案件移送函,协调移送司法机关。

六是及时向案管室报送初核、立案、结案信息。委局机关各办案室、各派出纪工委要在县纪委常委会议形成决议之后三日内,各乡镇纪委要在乡镇党委会议形成决议之后七日内向案管室案件报送当月初核了结、立案、结案案件情况,并提供初核、调查等报告的电子版及提案单复印件。同时,认真填写《初核登记表》和《立案登记表》。案件审理室应在县纪委常委会议形成决议后三日内向案管室提供案件审理报告和处分决定电子版。

七是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党政纪处分作出一个月内,调查组要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宣布处分决定,将宣布处分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交案件审理室归入审理卷。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要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由受处分人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内签署对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意见。

八是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党纪案件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报经上级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政纪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