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职人员醉酒驾驶行为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出台之前,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后,终审判决时间在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出台之后,监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适用相关法规,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基本案情
闫某,某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2019年5月,闫某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闫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定性及处理建议
闫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警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被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追究闫某的政务处分。
三、分歧意见
在讨论如何追究闫某违法行为政务责任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依据闫某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四、评析意见
在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上述案例引发争议的焦点其实是对于“行为发生时”的理解。第一种意见将“行为发生时”简单理解为醉酒驾驶行为发生的时间,这种理解其实是不正确的。结合本案,我们认为闫某醉酒驾驶行为被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发生在《政务处分法》生效之后,其违纪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政务处分法》生效之后,视为《政务处分法》生效后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也就是说,虽然闫某的酒后驾驶行为发生在《政务处分法》出台之前,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闫某的违纪违法行为从其醉酒驾驶行为开始,持续到司法机关对其行为进行处理。然后由县纪委监委依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对闫某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故此,对违法犯罪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应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最终生效时间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被处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对于2020年7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不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或之后,都要适用《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理。
该案中,闫某的醉驾行为发生于2019年5月,但其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经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先后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和终审裁定,时间已跨越到2020年7月1日之后。县监委根据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定对其作出政务处分,以终审裁定时间认定其违纪犯罪行为时间,然后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是毫无异议的。(编辑:张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