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府谷县某局局长王某离岗,系中共党员,2020年9月正式退休,同年10月份王某接受该县某乡镇所辖企业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聘请,任副董事长。2021年7月,该县纪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二、条规解析
该违纪行为违反规定,指的是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年10月19日)等相关规定。即是指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的规定。
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该条款是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规制,对其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行为设定了限制范畴。该范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接受的不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不相关的营利活动,不构成违纪行为。该条款规定的是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包括团体,企业是指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所有企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违纪行为和法定处分两部分构成。违纪行为是对违纪行为事实构成要件的具体表述。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中“违反有关规定”属于指引性规定,就是指出要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以确定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该条是对职务后行为的限制,对职务后行为时限没有规定。但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该时限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为节点。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构成违纪行为,但是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经该领导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征求相应纪委、组织部意见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构成违纪行为。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相应的组织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相应纪委。
需要注意的是,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兼职取酬的,构成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应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三、处理意见
本案中,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某局原局长,退休后三年内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乡镇驻地和原任职务机关监管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聘任,担任副董事长从事营利活动,属于离职、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应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违规从业的党纪责任。2021年9月该县纪委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王某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业进行营利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收缴其违纪所得。
四、以案说纪
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党纪国法,切莫在退休后错谋“钱途”,以免误入歧途、晚节不保。正所谓人走“查”不凉,人会退休,党纪国法从来不会退休。更何况,权力的余温虽热,贪婪的代价更重,退休后更应该珍惜晚节、永葆青春。
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把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做到政治上把住方向、行动上把住原则、生活上把住小节,将党规党纪视为根本遵循,对一些不守规矩、心存侥幸、逃避监督、顶风违纪的公职人员,该县纪委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坚决整治,以小切口推动全县干部作风大转变,以作风大转变促进事业大作为,身体力行把历史使命感和现实责任感转化为砥砺前行的推动力。(编辑:张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