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力量不够不能办案、能力不足不会办案、碍于情面不愿办案等问题,绥德县纪委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实行“提级”“交叉”“协作”“派员督办”等七项制度暂行办法》,强化案件查办工作。
一、实行提级办案制度。针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辖区地方小、熟人多、人际关系复杂,查办重大疑难案件能力不足、阻力大等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对基层管辖的疑难案件,直接进行初核、立案调查,案发地纪检监察机构配合调查。
二、实行提级审理制度。针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审理力量薄弱,对个别案情严重、情况复杂的案件难以完成审理工作,可以申请县纪委审理。
三、实行交叉办案、交叉审理制度。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辖区内的违纪案件,因人际关系需要回避,难以查处、审理的,可以由片区内其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互换查处、审理。
四、实行协作办案、协作审理制度。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辖区内的违纪案件,因力量薄弱、能力有限难以完成查处、审理,可以由片区内其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协作查处、审理。
五、实行派员督办制度。针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辖区内的违纪案件,因种种原因查处不力、进展缓慢,可以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派员督办。
六、实行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审理制度。联合检查提纲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统一制定,联合检查结果书面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联合办案由县纪委案管室负责监督、指导,案件办理结果书面报县纪委案管室备案;联合审理由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监督、指导。
七、实行案件主办人、主审人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终身负责制的原则,办理每个案件,必须确定一名主办人,若干名协办人。主办人是案件的质量和办案安全文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协办人是第二责任人;主审人是案件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协审人是第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