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建立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联合办案机制

来源: 神木县纪委      作者:毛兰军     发布时间:2014-08-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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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神木县出台《关于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处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审计局查处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一方提出可随时召开,参会人员为双方分管案件和审计以及负责查办案件的人员。

二、建立案件线索综合研判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收到的案件线索,可商请县审计局一起对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进行分析、评估,共同研究审核的切入点、突破口,县审计局应当予以配合。

三、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县审计局依法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报县纪委监察局。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财经纪律规定、失职渎职等属于县纪委监察局职权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察局案管室。

四、建立案件查办分工负责制度。县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商请县纪委监察局提前介入。

五、建立办理结果跟踪反馈制度。对于县审计局移送的线索,县纪委监察局核实后决定立案的,将立案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送县审计局备案、结案后,将处分决定原件或复印件送县审计局备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县审计局,说明原因,并退还有关材料。

六、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在审计结束后,县纪委监察局参加审计结果反馈会议,加强对审计决定执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决定执行到位,审计建议落实到位、整改到位。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移送案件材料(线索)的,影响办案工作的,拒不执行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榆林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办案协作工作机制的出台,使县纪委监察局与审计局形成了反腐合力,充分发挥了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审计局在查处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和组织协调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了神木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