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从严治党 强化责任担当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在中国共产党绥德县第十七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15年4月2日)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县委确定的“党风政风建设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建设廉洁绥德,既是民心所向,更是形势所趋、发展所需。2015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省市县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围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一重点,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两个抓手,打好作风建设、查办案件和自身建设三大攻坚战,全力构建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全面落实从严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规治党管党建设党的要求。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必然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要准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准确把握从严治党依规管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县的部署要求上来,把各级的要求转化为具体行动,落实好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
二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首先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全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作表率,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要做到“三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决不允许有令不行、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搞变通、打折扣;决不允许口无遮拦、乱发议论,利用网络或微信等新兴媒体传播小道消息、背后指使、造谣生事、怂恿闹事。要坚决查处“三种行为”:坚决查处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的行为;坚决查处重要事项不请示、重点工作不汇报、重大问题不落实的行为;坚决查处“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慵懒散漫等“为官不为”的行为。
三是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各乡镇各部门要把纪律教育纳入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推进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要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专题教育,整合各方资源、采取各种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党章和党规党纪知识宣传教育、党纪党规解读、廉政法规知识测试等活动,坚持早抓早教,通过廉政党课、廉政提醒、廉政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准则教育、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抓好科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党风廉政网络教育在线学习,引导党员干部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要把纪律教育、法治教育和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努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氛围。
四是强化纪律监督。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把选拔任用干部和严格监督管理干部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问题,严肃查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行为。要强化对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十八大以来中央和中央纪委颁布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及省市县出台的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和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保证党内监督权威、有效。
五是全面建立权力清单。各乡镇各部门要系统梳理职责权限,制定一张“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的权力清单,探索建立和完善负面清单,公开权力项目,强化流程控制,杜绝权力寻租,防止权力滥用。权力清单要在部门网站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全面公开。要健全干部监督制度,对乡镇、部门“一把手”,落实好“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对重点领域领导干部,制定切实管用、操作性强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全面推行轮岗交流制度。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六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坚持一个制度解决一个方面问题。继续巩固完善和提高村民监督委员会、领导干部向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公务接待“廉政灶”、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查办案件工作考核考评、办案协作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处案件协作配合等制度,不断扩大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影响力。要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继续落实好农村“三资”管理、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务公开报》等制度。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深化土地出让、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度建设,实现规章制度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政治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意见》的贯彻执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既挂帅,又出征,发挥好表率和示范作用。对只设立生活党支部或没有设立党组织的单位,行政班子要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员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是强化责任分解。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细化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建立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责任清单和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共性责任和个性责任清单,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据可依。要及时修订完善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反腐倡廉责任进行细化分解,把任务落实到具体领导、相关科室,主动发力、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形成上下一致、左右贯通、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是抓好责任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从严治党职责,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定期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今年,要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定期听取汇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督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上半年,要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予以约谈、通报,并限期整改。各级纪检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部门落实反腐倡廉任务。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王岐山同志强调,“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考核是问责的重要基础。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考核和问责。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党委主体责任分类硬考核,对考核名次排后的党委(党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评定为三类的党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乡镇、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三)全面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
一是坚持立行立改。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提出,新一年改革的重点是研究探索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我们要认真落实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中省市纪委的总体安排,结合县情,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科学定位职责职能,有效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把力量集中到主业上来。
二是落实“两个为主”。积极探索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规范工作流程,健全推荐交流机制。全面总结查办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围绕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两项重点工作,严格执行“双报告”制度。要加强对下级纪委报送线索内容和案件查处情况的审核研判,督促下级纪委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坚决杜绝重要线索瞒报、漏报、迟报、不报、选择性上报、重问题轻报告、大问题小报告,以及压案不查、查而不结和处分畸轻畸重等问题。凡是县纪委受理的科级领导干部的案件线索和案件查处情况,向县委和市纪委“双报告”。
三是落实“两个全覆盖”。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推动问题解决是巡视工作的三部曲。今年,要探索建立我县党风廉政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巡查工作机动灵活的优势,适时对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开展廉政巡查、专项巡查,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促进“两个责任”落实。要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要加强对派驻县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交流,健全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约谈、问责制度,发挥好派驻机构的优势。
(四)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一是抓节点抓具体,整治突出问题。作风建设绝不能一阵松、一阵紧,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继续看住一个个时间节点,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抓出习惯,抓出长效。要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加强对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公车配备、公务接待、职务消费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利用婚丧嫁娶敛财、出入私人会所等问题。要加强对县委“党风政风建设年”活动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开展违规发放津补贴、吃“空饷”等问题专项清理检查,及时查纠违纪违规行为。通过检查考核,有针对性地解决部分党员干部“严而慢为”、“廉而不勤”等问题。
二是严肃查处曝光,强化执纪问责。要形成监督检查新常态,通过专项检查、定向抽查、交叉互查、部门联查等方式,提升检查效果,着力发现问题。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每半年对全县执行八项规定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通报。要在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者的同时,区分情形,问责其所在乡镇和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和纪委,促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把作风建设的责任真正担起来。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省市纪委关于违反八项规定通报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以案说纪、引以为戒。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要打造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链条,督促部门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作风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推动作风建设规范化、长效化。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发挥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财政资金、账目、台帐的监督检查。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两代表一委员”、特邀监察员、党风政风监督志愿者的作用,鼓励实名举报。
(五)全面落实纪律审查要求,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一是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纪律审查是政治任务,必须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树立“查处问题是成绩,澄清事实也是成绩”的办案政绩观,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完善查办违纪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突破大案要案的合力。加强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整合力量,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探索建立协作办案机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考核考评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各乡镇、各部门纪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查办案件,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二是加大纪律审查力度。要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个目标,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力争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县直部门和乡村两级干部在土地征用、惠农政策落实、“三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一批“小官大贪”的典型案件,增强反腐败高压震慑,把压力传导到基层。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要内容。
三是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县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统一排查制度,建立信访举报线索台账。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对问题线索要迅速查处,该纪律处分的及时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迅速移送。对反映失实的问题要予以澄清,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约谈函询诫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要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志愿书,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要坚持实行“一案双报告”,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四是严格执行监督执纪纪律。监督执纪纪律就是政治纪律。要严格办案程序,认真执行初核、立案的请示报批制度。要规范涉案资料和款物管理,决不允许泄露秘密、以案谋私。加快县级谈话点建设步伐。坚持安全文明办案,把办案安全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岗,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是深入推进“三转”。要继续清理县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探索县乡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等问题,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将人员力量、经费设施向办案工作倾斜,把更多力量集中到主业上,把精力放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派驻部门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不得分管与纪检监察主业无关的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县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设置,配齐配强干部。开展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能力。
二是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敢于担当是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具体体现。今年,要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做到严、细、深、实。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干部要严肃问责。同时,要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健全完善履职保障的制度机制,支持和保护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要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切实加强对纪律审查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坚决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要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违纪违法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党和人民信任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