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国土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表态发言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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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市纠风工作会议安排,现就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作如下表态发言:

为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今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以“依法征地、合理补偿、维护稳定”为原则,全面推行依法征地,妥善处理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土地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严格执行征地程序,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落实好中省关于征地拆迁的政策精神和《榆林市统一征地办法》(市长3号令)和《榆林市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拆迁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征地范围、地类认定、补偿标准、临时用地复垦等内容,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征地前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坚决不强行实施征地。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尽量考虑到征迁中的各个细微环节,严明工作纪律,划分职责义务,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二、合理制定补偿标准,足额兑付补偿费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认真做好每两年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对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低于标准的视为非法征地。抓好征地补偿费用的及时足额兑付,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协议将征用土地的补偿款直接拨付给村财乡管帐户,由村集体组织依法进行合理分配;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直接兑付给产权人和农户,减少兑付补偿安置费用的中间环节,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截留、挪用。同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建立补偿费用拨付、兑现、分配、使用和管理,全程公开、共同监督的跟踪监管体制,严格执行“村财乡管”制度,完善征地补偿资金的财务管理,充分保障被征地村组农民的利益。

三、做好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失地农民生活

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建设项目和储备土地,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与农民富裕双赢目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榆林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快榆林中心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榆阳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规划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和补偿安置措施。在具体操作中,落实好以货币安置为主和生活用地安置为辅的政策,为被征地村组安排一定比例的生活安置用地,用于村集体和农户发展经济,确保农户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积极探索“留物业”、“用工”、“入股”等安置补偿途径,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安置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支出等。

四、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高度重视土地信访维稳工作,充分发挥好榆林市土地权属争议督察调处办公室和榆林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信访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土地信访维稳和权属调处工作。对于各类土地信访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工作,我们将通过信访联席会议的办法,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始终按照谨慎稳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尽量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阶段,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坚持领导带班、定期分析、风险评估、沟通汇报“四项制度”。在项目实施征地前,对征地补偿、搬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征地拆迁实施中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同时,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制定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主动上报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

五、强化征地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征地拆迁的监管力度,经常检查县区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