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确定为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成果,更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确保纪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认识对待违纪违规问题不同发展阶段的方式方法,是当前执纪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揭示的原则符合违纪行为发展的一般规律。违纪问题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开始出现违纪苗头时,处于第一种形态的处置范畴;如果没有及时提醒教育,就有可能出现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从而进入第二种形态;如果仍没有及时发现处理,就有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也随之进入第三种形态;对于已经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还是没有发现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就很有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滑进犯罪深渊。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对违纪行为逐级设防的过程。在“四种形态”中,从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其行为性质和量纪程度在层层加重,后一种行为是前一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后一种形态是前一种形态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前一种形态的工作真正做到位了,就会有效减少后一种形态问题的发生。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员干部所有可能违纪违规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间的边界缝隙,通过红脸出汗、经常性的警示提醒与批评教育,让党员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对于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防止犯更大的错误,甚至滑进违法犯罪的深渊,也就是让第三种形态和第四种形态成为少数和极少数。这种数量和比例关系,是我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需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驰而不息的努力。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初衷和本心体现了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真正爱护。紧紧扭住监督执纪的“常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经常化的批评教育、红脸出汗,防止党员犯错误,发挥好第一种形态的预防功能。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的“大多数”态,对一般违纪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防止党员犯大错误,发挥好第二种形态的惩戒功能。果断运用监督执纪的“少数”态,对严重违纪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通过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犯罪,发挥好第三种形态的挽救功能。坚决运用监督执纪的“极少数”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要依纪依法立案审查,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坚决清理门户,清除害群之马,发挥好第四种形态的震慑功能。
所以,我们要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还需要在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方面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做到既讲政治、又讲纪法,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化,确保执纪执法权在严格监督下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