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践行“四种形态”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

来源: 横山区纪委      作者:横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李生龙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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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全面贯彻、认真践行,拧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提高认识 助推转变履职思维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风肃纪,高压反腐,不敢腐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但是,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工作任务依然艰巨,“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尚未形成,绝大部分“问题”党员干部没有“逃脱”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宿命”,这对党的事业是重大损失,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这种“悲剧”的出现,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是摆在全党面前的重大课题,而“四种形态”的提出,恰如一把“金钥匙”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了新的科学指引和方法论。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践行和运用“四种形态”必须要体现出高度的政治性,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政治视角来审视“四种形态”,而不单单是反腐倡廉这个角度,要扩宽政治视野,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敏锐性来践行和运用“四种形态”,通过运用“四种形态”,保护好整个“森林”的健康,进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政治环境。所以说,“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鉴于此,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立异创新 全面拓展监督方式

党风廉洁建设,监督是关键。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充分发挥谈话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提醒谈话,促其说清情况、认识错误、及时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深化民生领域的监督工作,坚持把扶贫领域、民生领域、项目资金领域等作为惩治重点,严肃查处脱贫攻坚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严肃查处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资金使用中强占掠夺、贪污挪用问题。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小问题,抓早抓小、抓常抓细,及时排除腐败问题隐患,进一步降低大案要案发生的几率。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着力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的执纪理念,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严防农村基层“微腐败”现象,严肃查处小吏大权、小官巨贪,切实解决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加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梳理问题线索,集中力量发现一批、查处一批、通报一批,进一步形成有力的震慑力和震慑力。

聚焦主业 着力提升执纪能力

运用和践行“四种形态”,首先必须要充分理解每一种形态的内涵、适用范围,充分理解每一种形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理解四种形态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四种形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只有实现了党内关系正常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了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数才会大大减少;只有及时对小违小错作出轻处分、组织处理,将来受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人数才会成为少数;只有对严重违纪者进行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将来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才有可能成为极极少数。后一种形态适用了、践行了,反过来又震慑、遏制了前一种不良形态的形成,进而实现“四种形态”的良性循环。

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规范。我们纪律检查机关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提升执纪效果。在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要广泛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快查快结,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四种形态”明确了监督执纪的正确方向,我们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使“四种形态”的运用更加程序化、科学化。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实践运用中认真思考,在思考中总结规律,将规律形成制度,将制度推行下去,形成长效,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跨越转变,最终形成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良好局面。

勇于担当 有效落实“两个责任”

要让“四种形态”落地生根、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最根本的前提就是要扎实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一种形态强调的是党委的主体责任。第二、三、四种形态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结合。只有从严从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四种形态”才会践行和运用地更好,效果才会更加明显。同时,落实“两个责任”就要奔着纪律去、冲着责任去,对于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就要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去问责、追责,使落实“两个责任”和践行“四种形态”相互促进,形成良性“互动”。

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建立完善“两个责任”清单,从“明责、尽责、督责、究责”四个层面,积极构建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积极修订完善党风廉洁建设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狠抓责任追究。科学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比较突出或顶风违纪的问题,出现地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严明纪律 深化纪检监察“三转”

古人云:“打铁还需自身硬”。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党规主旨,工作重心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要着力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深化“三转”必须冲着纪律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进一步转变政绩观,树立查大案要案是政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四风”问题、促进作风改进也是政绩,抓早抓小、保护和挽救干部是更大的政绩的观念。全面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当前,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新《准则》和《条例》颁布为契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努力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始终坚持“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的理念,严字当头,不断加强作风建设。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专题教育,坚持做好“两个表率”,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防止和解决“灯下黑”问题,着力打造纪检监察“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