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映失实问题线索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来源: 榆阳区纪委      作者:闫鹏     发布时间:2018-11-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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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相继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履行反腐败职能的专职机构逐渐步入公众视野,“有事找监委”成为老百姓选择救济权利和保障权益的新型途径。基层监察委员会在国家反腐败构建体系中承担着“拍蝇”的重要职责,其工作直接面对老百姓,其工作职能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权益,因此如何发挥好基层监察委员会职能成为优化基层反腐构建的重要课题,对受理的问题线索研判也成为重要的环节。目前,就受理的问题线索处理结果会出现反映情况属实,反映内容不相符,反映失实,查无实据等结果,笔者就反映失实的问题线索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如下浅析:

一、反映失实问题线索的种类及特点

1、诋毁型。诋毁,顾名思义就是污蔑,编造或扭曲事实,恶意诽谤、破坏他人的名誉。诋毁型举报材料的举报目的是为了损毁被举报人的名誉,丑化被举报人的形象,降低其在群众、朋友、同事之间的道德、人格、品质的客观评价,该问题线索往往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举报内容往往含糊不清,不具有针对性,措辞比较夸大,凭空捏造事实,反映事实根本不存在,存在严重事实。

2、竞选型。竞选型举报线索发生的时间比较集中,往往集中在换届选举前后期,举报人往往是上下届领导班子成员,目的是通过熟悉竞争对手所做工作的瑕疵、失误、或是纯属捏造事实以此举报反映,使得自己在选举中获得优势,从而实现成功竞选目的。该问题线索往往分为两种:一种是选举前的举报;一种是落选后的举报。竞选型问题线索,举报人往往采取实名制举报,也有采取匿名举报或是落选群体集体上访等方式。

3、民事型。该类问题线索在新成立的监委问题线索名单里层出不穷,原因是举报人对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监察全覆盖的理解不到位,《监察法》明确了六类人作为监察的对象,但民事型举报材料的举报人往往不会那么认识,在举报人眼里,只要是党员、监察对象参与的民事活动一旦侵犯其权益,都应党属于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例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是合同双方主体,被举报人身份比较特殊,属于中共党员,某村支部书记,被举报人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且违约给举报人造成损失,据此,举报人对被举报人不满,将“村支书”举报至监察委查处。

4、司法型。司法型问题线索大量出现在新成立的监察委受理平台,该问题线索往往以司法型案件中存在程序瑕疵和实体不公为由,举报人将司法人员举报至监察委员会要求处理,该类问题线索举报人往往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另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明确了司法型案件的救济途径是司法内部救济。因此,根据规定除了司法人员不作为或是在案件中存在贪污受贿、渎职侵权外,反映的程序瑕疵和实体不公都应按照司法程序来纠错。

二、反映失实问题线索的成因及对策

1、举报方式随意性和多样性。随着科技水平提高,网络媒体信息渠道的不断拓展,举报人表达诉求的平台也随之增多,一方面,网络媒体成为举报人快捷有效的表达诉求通道,另一方面,也为网络关注者再监察机关没有查清是非之前大肆渲染举报人诉求、胡乱网评、扩大社会影响提供了言论平台。网络舆情的大肆渲染从侧面为举报人打足了勇气,这时原本没有查处价值的线索就会摆到监察机关面前,诸如诋毁型、竞选型、民事型、司法型的举报线索迫使监察机关去查处,这给原本案多人少的监察机关带来更大的压力,失实问题的查处过程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力、精力和财力,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是失实,这种结果不仅给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浪费了大量的监察资源。

2、反映失实问题线索缺少有力的惩罚措施。举报人反映问题往往带着情绪,往往和被举报人关系已经处于恶化状态,“鱼死网破”成为举报人的思想动力,尤其是基层监察委员会面临的问题线索,举报人缺乏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在诋毁、竞选、民事、司法型的举报线索中,举报人对于自己的举报结果从一开始就心知肚明,明知监察机关不会对自己有多大的处罚措施,不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任何损伤,因此,惩罚成本过低助长了其上访、闹访的勇气。

3、举报人对司法职能与监察职能理解不到位。司法职能与监察职能是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各自行使的法定职能,监察实践中,举报人将大量的司法程序瑕疵和实体不公案件举报至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例如执行程序存在问题,该问题解决的方式依据《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是赋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定职权,实体不公的问题线索根据规定,举报人应当首先启动人民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若是司法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根据规定应当启动申诉救济程序,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给造成损失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补偿。这种做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宪法要求,同时也是理清司法职能和监察职能的工作要求。

三、解决对策:

1、健全线索受理研判机制。线索受理属于监察委履行监察职能的第一步,能否高效、高质量的履行反腐败职能对线索的研判非常重要,同时建立线索受理研判机制成为制度保障,这是提高监察效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节约监察资源的科学做法。

2、建立举报失实问题线索的追责和澄清机制。加大违法成本具有很好的预防违法犯罪具有很好的震慑效果,同时加大对瞎举报、乱举报的举报人的惩处力度也是保护干部的必然要求,追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干部敢作为,能作为,有利于打消干部的后顾之忧。同时还要建立机制对被冤枉的干部给予及时澄清,让干部抬得起头,对工作充满信心。

3、增强监察机关职能宣传力度。监察委员会毕竟是刚刚成立的反腐败机构,作为一个新生机构,深入广大群众并被人民群众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加大宣传力度,理清监察委职能成为宣传的重点和制度建立健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