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聚焦监督第一职责,统筹规划、联动协作、优势互补,切实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全覆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
一、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推动纪律监督全覆盖
纪律监督重在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把“管和治”体现在日常,确保党的纪律始终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谈话函询、批评教育作为实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绝不纵容,审查各种轻微违纪或严重违纪尚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防止党员干部“破纪入法”,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党政纪处分作为实施第二、三种形态的必要手段;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并对抗期满组织、负隅顽抗到底的,适用于第四种形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监督全覆盖
监察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一是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的职能、机构和人员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员会,有效解决反腐力量分散。监察监督是政治监督,履行执纪执法双重职责,实现监督对象和内容的全覆盖,使党对的反腐败工作领导更加权威高效。二是推动监督监察对行使公权力全覆盖。将过去不受监督的协管、编外、农村社区等非党行使公职权利的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对党的统一领导下的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监委会在党的直接领导下,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有效解决过去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现象。监察调查依法依规采用谈话、询问、查询等12项调查措施,将查处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集于一体,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有效拓展惩治腐败的广度和深度,更加有效遏制增量,更有力地消减存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三是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法法衔接有效机制。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对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启动党纪和政务立案、同步审查调查,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审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把纪律、法律两把尺子结合起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用到监察工作中,坚持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法法衔接要实现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有机融合,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坚持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讼诉制度改革相协调,实现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通过双施双守、优势互补提升监察监督全覆盖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监察监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进公权力运行法制化,消除权利监督的真空地带,强化监察优势转为治理效能。坚持以案促改,用好监察建议,针对案件反映处普遍性问题、制度漏洞,提出监察建议, 建立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长效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效果更加凸显。
三、充分发挥“两个优势”,推动派驻监督全覆盖
派驻监督聚焦“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优势,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实效。一是强化“派”的权威。党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派驻监督权威源于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源于纪委监委的直接领导和授权,派驻机构要主动作为、秉公执纪,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重点对所驻单位和监督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选人用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实现监督精准定位,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重点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中省市决策部署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二是释放“驻”的优势。对所驻单位和监督单位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通过抓“关键少数”管住“大多数”。要瞪大眼睛、竖起耳朵,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督措施,把抓早抓小工作做在平时、体现在日常,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实效。如建立纪检监察组与党组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等机制,突出政治监督属性,推动党组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研究本部门政治生态,全面了解“树木”和“森林”状况,及时科学研判,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四、全面落实政治要求,推动巡察监督全覆盖
巡察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举措,聚焦“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创新方式方法,精准发现问题。一是坚守政治站位,突出问题导向。巡察监督要体现政治定位,查找政治偏差,要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及上一轮巡视整改等情况,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违反党的“六项纪律”、搞“七个有之”等问题,充分发挥巡察政治“探照灯”作用。二是实现市县同步,推进巡察全覆盖。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巡视巡察全覆盖,实现党组织建设哪里,巡视巡察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巡视巡察监督“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积极探索市县巡察上下联动模式,有效运用对口巡、交叉巡、提级巡等方式,着力在组织实施、对象覆盖、信息互通、成果运用等开展市县巡察并向村居延伸,有效破解“人情干扰”和“熟人监督”,着力发现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哪些领域问题突出、哪里群众反映强烈,巡察利剑就挥向哪里”。紧盯扶贫领域、扫黑除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开展专项巡察,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正风反腐就在身边。三是强化成果运用,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巡而不改,不如不巡。综合运用巡察成果,夯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避免整改成为“烂尾楼”,对整改不力、敷衍应付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四个监督全覆盖”是个有机整体,要优化体制机制、统筹监督力量、强化监督意识、改进监督方式,构建权力监督新格局。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高效运作、并驾齐驱,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