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党员公职人员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是否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案例:2022年4月,某区农村公路服务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对全区县乡道路的安全隐患和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时,接受服务对象午餐宴请,并饮用两瓶白酒。2022年5月,两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还午餐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两名工作人员既非党员,也不是领导,只是事业单位的普通公职人员,并未公款吃喝,因此,不能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如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或违规收受礼金、礼品等,这些规定不仅针对的是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非党员干部。若事业单位的非党员工作人员在党的十八大后,仍有违规违规公款吃喝等行为,也可被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涵盖事业单位的非党员工作人员。该案中农村公路服务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应当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案中两名非党员公职人员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如果非党员公职人员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生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之后,可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编辑: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