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纪委公开曝光7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来源: 绥德县纪委监察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7-04-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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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绥德县纪委对7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分别是:

1、满堂川镇满堂川村党支部副书记宋志光,非法 占有4万元移民搬迁工程配套资金。宋志光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2、义合镇磨石湾村支部书记薛如生,强拉救济面自己使用,私自发放4台太阳能、向其外嫁女儿发放100灾款。薛如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崔家湾镇高家寨村原支部书记张文学,将高家寨退耕还林款32130元,个人林款发放给个人,集体林款未上缴村级账户,私自用于个人和村集体其他支出。张文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中角镇延家川村村主任延宏祥,延宏祥作为延家川村委会主任仍然享受低保待遇,在群众受到不良影响。延宏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吉镇镇张家峰村支部书记延光财,挪用专项资金,低保发放和工程监管失职渎职。延光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崔家湾镇贺家湾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郝世良,任职期间利用虚假信息为儿媳和儿子办理残疾证。郝世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定仙焉镇马家焉村原支部书记马向海,任职期间评定低保不公不准。马向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是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小官大贪”问题是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重要内容。县纪委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一级压实一级,履行好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防止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