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纪委督办乡镇案件有“办法”

来源: 佳县纪委      作者:李锦云     发布时间:2015-04-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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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发挥乡镇党委纪委的职能作用,规范基层案件办理,协调组织基层办案力量,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任务的落实,近日,佳县纪委制定印发了《2015年乡镇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考核办法》和《2015年实行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包抓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办法》。

《办法》共11条,对乡镇纪委案件办理的范围、程序、责任权限、保障机制及考核奖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指出乡镇纪委办理的违纪案件主要是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中的违纪案件,县纪委监察局批转需要其查办的其它违纪案件。乡镇纪委办理案件,实行乡镇党委负责,县纪委领导分片包干指导的原则,凡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乡镇纪委负责调查,形成与违纪党员干部见面的所犯错误事实材料,并将批办信(函)件、调查报告、所犯错误事实材料及所有调查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经委局会议研究决定,书面通知乡镇纪委下发相应的处理决定;未经县纪委监察局审理的案件,不得自行下发相关处理决定。县纪委监察局对乡镇纪委办理案件的情况及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指导办案的工作情况,纳入到年终对乡镇党委纪委(含纪检组)和个人的考核、述职工作之中,实行相应的奖罚措施。

《办法》的下发实施,有力的督促乡镇党风廉政建工作落到实处,加大乡镇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严肃党纪政纪,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风清气正的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