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三项监督”贯通存在问题探析

来源:绥德县纪委监委      作者:崔晶晶 郭文静     发布时间:2022-03-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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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但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这项工作中,县一级纪检监察监督、专项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各监督主体在进行监督时,受到工作权限或方式的限制,还没有形成融会贯通的监督合力。

一、“常态化”沟通配合机制还不健全。县纪委每年牵头召开全县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安排部署重点任务,但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信息共享、经验分享、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方面,缺乏制度机制的约束,合作面还不够宽、方式比较简单,一度时间空档运转。此外,各监督主体之间在业务交流方面的实践和探索还缺乏渠道和途径,在提高监督合作效率、培养复合型监督人才方面还缺乏合作平台。

二、“同向同力”联合监督仍不到位。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专项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未建立常态化联合督查机制,审计部门只对有关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结果向乡村振兴局反馈移交机制尚不完善。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合力不强,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经济责任方面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研判不明朗的情况下,未联合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使得一些可能有廉政风险的问题未能深入挖掘。

三、“全过程”跟踪督导机制不够有力。县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督导还不彻底,对审计发现各部门、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进展和结果未能全面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县纪委监委不能及时将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再监督”的重要内容,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来源有时仍局限于上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移交,线索来源渠道单一。

四、“结果导向”警示教育机制尚未建立。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专项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均不同程度存在注重问题发现的过程,而忽视了督查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对整改不严不实的问题还未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对一些重要问题还未记入干部廉政档案,未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从整体上来看,降低了监督治理的威慑力。

五、“监督的再监督”定位不够精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点多面广,廉政风险不易被发现。纪检监察监督在未充分借助审计监督专业性强、触及面广、反应快速的这种优势资源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与审计监督贯通不畅、精度不高的工作局面。特别是在查处某些扶贫项目资金贪污腐败案件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未会同审计机关共同分析线索、交换意见,未把涉嫌违纪初核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预想到位,造成相关证据之间的关联研判不准确的问题,致使未能扩大违纪线索成果,锐减了执纪问责的公信力。

综上,为了切实提升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经济体检”、“定时体检”与“政治体检”的三重功效,各监督主体应致力于从以下三方面切实提高“三项监督”贯通工作。

首先,促进专项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效融合,探索建立联动工作组长效机制。历次监督中,充分发挥专项监督、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之间的工作联动效应,务必坚持对“范围不实、问题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况每天会商,相互印证疑似问题。对需要深挖的廉政风险问题,统筹安排人员调查,结果统一使用。以此来有效弥补纪检监察监督过程中的财务短板,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

其次,加紧建立健全线索移交机制,节约监督资源,提升监督效能。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审计机关如遇到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查证的情况,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不再单独办理移送。此外,为扩大发现问题线索范围,深挖隐形变异“微腐败”,纪检监察机关将需要在审计中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前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将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建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应及时将相关审计监督结论反馈于纪检监察机关,形成“闭环”工作机制。

最后,加强业务深度融合,提升监督贯通的精度。借助审计专业优势,探索交叉进驻机制,让纪检监察监督与专项监督做到靶向定位、有的放矢。特别是巩固衔接过程中的重点项目方面存在问题,务必要会同审计机关共同分析线索、交换意见,商讨下一步突破重点、调查措施和调查对象,从而提升发现违纪线索成果。(编辑:李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