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严明脱贫攻坚纪律,定边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明确问责情形。
《规定》分为四章八条涉及10个方面38项内容。问责情形实行“5+1”,即5条组织措施,1条纪律措施。其中,组织措施包括:一是工作约谈。脱贫攻坚“四支队伍”成员,从事脱贫帮扶工作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15个方面,且非主观故意犯错,实行工作约谈。二是跟班学习。由县纪委负责,组织部、扶贫办参与开办脱贫攻坚学习班,对违反扶贫纪律的帮扶人员实行跟班学习,并进行结业考核。三是实行调整。脱贫攻坚乡镇(街道办)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从事脱贫帮扶工作的党员干部,有8个方面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承担主体责任,并负责调整人员的帮扶工作,县委组织部不再另行选派。四是实行召回。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员出现未按规定时间驻村开展工作、履职能力弱、群众反映较差及违反党纪国法等情形的,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召回。五是责任考核。在县级及以上各类调研检查和考核评估中,各单位派出联户帮扶干部、贫困村、乡镇有11个方面出现违纪问题的,对帮扶人扣除其年终奖金,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条纪律措施是追责问责。脱贫攻坚“四支队伍”成员、从事脱贫帮扶的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措施不精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解决不力,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方面,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约谈、跟班学习、实行调整、适时召回、责任考核,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追责问责。
2019年,该县纪委监委在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初核了结42件,结案15件党纪处分19人,实施工作约谈12人、谈话提醒45人、诫勉谈话25人,其中科级干部16人、一般干部52人、村干部33人;县委督导检查交办问题线索22条;做出书面检查22份,通报单位4个、103人,移送审查起诉1人、移送问题线索1条3人、上交问题线索1条、提出建议6条、收缴违纪资金82150元、督促追回村集体资金80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