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出台“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层层压实追责情形

来源: 定边县纪委      作者:魏苍龙     发布时间:2015-10-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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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持续加大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力度,确保履责有依、问责有据,近日,定边县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的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结合县情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追责情形和层级,让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相匹配。

明确追责主体,责任追究全覆盖

按照“落实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及中、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有关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乡两级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及各科室负责人。还明确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协助党委(党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其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明确追责情形,责任追究分级细化

《办法》明确了“两个责任”23种责任追究的情形,分别是:一是明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的14类情形,应当给予责任追究,内容涵盖责任落实、监督管理、干部任用、作风建设等方面,同时详细列出在村级不落实“换届”和村干部离任审计,“三资”台账和村务公开不规范纳入责任追究范围,把“两个责任”工作细化到村务的工作中,切实保证追究责任有据可依。二是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应当追究责任的9种情形,即: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有意包庇、纵容;不能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故意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拖延执行调查任务;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等情形。

明确追责终生,不因岗位变动而“失效”

《办法》规定,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有所列责任追究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所列责任追究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廉政谈话、纪委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领导班子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岗位调整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责任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