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摩托 同样被处理

来源: 横山区纪委监委      作者:罗兵     发布时间:2019-12-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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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喝酒不能开车,没想到连摩托车都不能骑,都怪自己对法律学习的太少。”最近,横山区某事业单位干部王某驾驶摩托车在城区行使被民警拦下例行检查,通过检验被确定醉酒驾驶,受到纪法惩处。

酒后骑摩托也是违法犯罪

王某周末下午和朋友聚餐,吃完饭自认为没多喝酒,自己又没开车,就放心地骑着摩托车离开,结果行使在街道上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测被确定为醉酒驾驶,这才知道自己酒后骑摩托也属于醉酒驾驶,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也就是说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所以酒后驾驶摩托车也属于酒驾交通违法行为。

摩托车平衡性差、安全系数低,酒后驾驶摩托车更危险,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不重视,也对他人构成实实在在的威胁,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可是一些人并没有从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看似小小的行为背后的严重性!

公职人员违法要被监委处理

“我只是事业单位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并不是党员,酒后骑摩托怎么要被监委处理”,王某对纪委监委办案人员疑惑的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王某虽不是党员,但他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王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监委应对其作出政务处分。

以案为鉴增强纪法意识

“我酒后驾驶的行为,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影响相当恶劣。经过认真反思,我深刻检讨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以我为戒,增强法律意识,不要犯类似的错误。”王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纪法严肃惩处,代价不可谓不大、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人人都知道喝酒开车、醉酒开车既违法又有危险,但总是有人因酒驾、醉驾被司法机关处罚,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党员等党员和公职人员被纪委监委处理,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意识,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背道而驰,希望大家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自身法治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