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制定出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

来源: 横山区纪委监委      作者:刘毅飞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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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榆林市横山区纪委监委出台印发《横山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办法》全文共五章十条,明确了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监督工作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全面监督;依纪依法、从严监督的原则。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主要采取内部督查、抽查监督、日常监督、社会监督、受理举报,以及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办法》确定区纪委监委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区纪委监委各室(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人员;不在纪检监察机关任职的区纪委委员;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镇(办)纪(工)委工作人员;临时抽调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对监督对象五方面方面进行监督: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遵守和执行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纪律方面的情况;遵守和执行区纪委监委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区纪委监委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办法》明确对监督发现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对问题失实的,及时予以澄清;对问题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形象,不适宜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按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予以调离;坚持“一案双查”,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制度体系,提升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效,为横山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