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处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全区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处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和组织协调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工作。
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建立综合研判制度。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送区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综合研判,认真筛选案件线索,梳理汇总审计整改建议,并对重大案件线索和重要审计整改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决定执行到位,审计建议落实到位,审计问题整改到位。
建立协作配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或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需要互相协助配合的,经协商后,应积极配合。
建立办理结果反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或监察建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认为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审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监察机关应当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建立案件查处分工负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查清后,对党纪政纪责任的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负责。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审计机关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协作配合事项、对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综合协调。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协作配合工作顺利开展。对在执纪执法和审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如实汇报案件事实、隐瞒、遗漏案件线索、压案不查,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事实失实,为调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隐匿、伪造、涂改、销毁证据、提供假证,包庇、纵容违纪违法对象的,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执行不力、落实整改不到位和阻挠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