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纪委出台《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 榆阳区纪委      作者:段彦飞     发布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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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榆阳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全区脱贫攻坚工作安排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榆阳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坚持教育提醒在先,出台《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督促全区干部队伍正确履责,保证精准脱贫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全区所有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区属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在工作中被通报批评、群众反映、媒体曝光和督查中发现有失职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下九种情形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不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的;不积极安排工作、未制定扶贫工作方案和脱贫规划,未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不晒脱贫日志和不讲脱贫故事,年底不作扶贫报告的;脱贫攻坚工作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没有对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精准认别、建档立卡的;未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实,未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监管、建立脱贫认定机制的;未逐村、逐户、逐人制定精准扶贫规划和措施的;对贫困村脱贫项目不实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议等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对脱贫资金不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的;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行为的;未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的;有其他违反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要求的。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脱贫攻坚工作的,一律从快从严处理,并实行“一案双查”。情节较轻的,进行公开约谈、通报曝光;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