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依据《党章》赋予的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运用“四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对全市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审查调查市委管辖和任命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决定或撤销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二、主管全市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按照管理权限,对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施监察。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
三、负责制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任务、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洁。负责全市预防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课题研究、政策制定、调研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并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四、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监察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监督实施。调查研究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监察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名和考察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和副县级副组长,市属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和副县级副书记;审查和批复县市区纪委常委、监委会委员及组织部长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除“市管干部”以外的干部职务任免。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查处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干部和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干部、市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六、完成省纪委和市委授权及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