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业务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分管派驻机构的工作。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第三纪检监察室协助委局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其他室协助委局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相关工作。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三、派驻机构通过参与驻在部门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其他有效的方式,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四、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或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派驻机构应适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五、市纪委信访室(市监察局举报中心)收到的信访举报,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阅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信访举报,转派驻机构处理,必要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员指导或提级办理。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报告。派驻机构直接收到的其他信访举报件,要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线索处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六、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派驻机构可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派驻机构可参与调查。
七、派驻机构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可以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意见;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建议,其审理及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市纪委监察局印发的文件,及时发派驻机构;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有关会议。
九、派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和材料。
十、市纪委监察局有关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商派驻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联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