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党风廉政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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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被巡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

第三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坚持服务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的原则,惩防并举、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成立市委党风廉政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具体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

第五条 党风廉政巡查的主要对象为各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级公共服务行业、热点岗位、窗口岗位。

第六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时间不超1个月。具体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和巡查组划由党风廉政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委确定。巡查组工作人员由党风廉政巡查领导小组统一抽调。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重点巡查内容为:

1、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情况;

4、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5、遵守“八项”规定、《廉政准则》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6、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情况。

第八条 专项巡查内容为:

1、社会满意度测评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2、在一定时期内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教育、医疗、住建、交通、环保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4、工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以及商业交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具有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等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

6、财政专项资金、惠农资金等的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被巡查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2、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热点岗位、窗口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3、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

4、列席被巡查单位有关会议;

5、与被巡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计资料、会议记录等资料;

7、对被巡查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8、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第十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依照下述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党风廉政巡查工作方案应包括巡查单位、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组成员及巡查要求等。

2、巡查预告。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开展前,应提前一周公开预告巡查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查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开展巡查。综合运用巡查各种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4、反馈整改。对巡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并对被巡查单位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5、移送交办。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受理的信访举报,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查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市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

6、专题报告。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应向党风廉政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委专题报告巡查工作。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中,巡查组要坚持原则,正确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巡查单位情况,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单位的具体问题。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制度规定,不得泄露巡查中掌握的情况,不得接受被巡查单位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不得在被巡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被巡查单位要积极配合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对巡查中反馈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整改。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巡查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任用、评先树模重要依据,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情预警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