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全覆盖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来源: 清涧县委巡察办      作者:李博     发布时间:2018-03-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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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真正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打通监督执纪问责的“最后一公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必将让更多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果。

对非党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管,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最后一公里”的薄弱环节,由于纪法上的“空白”,使个别非党村干部的违纪行为很难得到有效处理,引发矛盾激化,从而引起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造成集体访事件,严重影响农村稳定。非党村干部缺少有效监管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党纪、政纪上的“真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非党村干部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处理其的处理依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而非党村干部不属于监察对象,对其纪律处分的规定方面出现“空白”,致使有些非党员村干部违纪,即使调查清楚但又够不上追究法律责任的,很难受到纪律追究。二是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原来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村委会和村干部的行为,但该法只是明确了村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只有在非党村干部激起民愤之时,才能启动罢免程序依法罢免其所任职务,但在实施过程中,操作程序繁琐且要求极高,往往草草收场,不了了之;只有在触犯法律之时,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村干部的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纪律依据进行处理,致使基层党委、纪委对其束手无策,造成个别非党员村干部有恃无恐、屡屡违纪又受不了处分,从而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到监察范围中,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消除了监督执纪问责死角,并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真正实现了从严治党全覆盖,是我党自我革命、自我完善的必然要求。一是体现了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新监察法体现出宽严相济,有错必究,处罚运用形成阶梯型层次,对情节较轻的以“第一种形态”警示教育为主,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予以移交司法机关。当村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和行政处罚,让其警醒,关口前移,悬崖勒马,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有效挽救了干部,避免了要么“管不了”,要么“阶下囚”的现象。二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利益,纵深向基层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心。村干部直接面对群众,所做工作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非党村干部的微腐败如果不及时处理,势必会挫伤群众参与反腐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也会使违法村干部有恃无恐,“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从而引发干群、党群关系的紧张。新监察法及时填补这一空白,实现全体公职人员的监督执纪问责全覆盖,做到惩处有据、有错必究,阻止干部滑向腐败深渊,及时维护群众利益,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厚植党的执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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