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之无名,使之无形,至功之成——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感

来源: 中共靖边县纪委      作者:高震     发布时间:2018-06-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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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道教著作《鹖冠子》记载了一则名医扁鹊的故事——

魏文王问扁鹊:“您弟兄三人,谁的医术最高明?”

扁鹊答:“我长兄的医术最高明,中兄次之,我的医术最差。”

魏文王诧异道:“您的医术高明是全国共知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扁鹊笑道:“我长兄治病时观察人的精神,在病还没有成形的时候就将其治愈,所以没有人称道我长兄的医术;我中兄治病时观察人的气色,在病初步成形的时候将其治愈,所以只有邻里之间称道我中兄的医术;我治病的时候,病已经完全成形,我只能用针通其血脉,用药驱其毒素,用刀剖其肌肤,以达到治疗的目的,所以我的医术被全国称道。”

正像这篇故事所说,纪检监察工作要在监督上多下功夫,“治之无名,使之无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明确指出,“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纪检监察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多注意苗头性问题,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监督工作有锋芒和针对性,真正严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