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防并举 预防为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来源: 吴堡县纪委      作者:李鑫瑶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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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指出,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是党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和制度创新,这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关键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在实践中,最能实现防微杜渐的是“第一种形态”,而往往最容易忽视的也是“第一种形态”。

一、“第一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认识不到位,实施主体单一

实际运用中,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第一种形态”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忽视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其实,谈话函询可以采取四种方式:一是函询;二是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四是纪检监察机关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第三四种谈话后了结或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也是“第一种形态”的处置范围。适当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可以倒逼“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第一种形态”沦为“第二种形态”的“避风港”

实际运用中,个别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正风肃纪意识缺乏,存在“人情案”,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违纪问题,本应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违纪党员干部党纪政务轻处分,但通过“找关系”用“第一种形态”了结处理,使“第一种形态”沦为“第二种形态” 的“避风港”。

(三)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第一种形态”意识淡薄

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只注重“第二至四种形态”的运用,而忽视对“第一种状态”的运用,对有违纪苗头的同志一味放纵,任其发展,致使“小病”转化成“大病”甚至是“绝症”,使本来可以是“座上宾”的同志沦为违法违纪人员,甚至沦为“阶下囚”。

(四)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流于形式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内政治空气清洁剂”,开展批评难以避免会触及某些人的“痛处”,有的党员对别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视若罔闻;有的党员批评领导怕被“穿小鞋”、批评同事怕失人缘、批评下级怕丢“口碑”,老好人思想严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有的党员批评别人不能实事求是,甚至是动机不纯,自我批评,避重就轻,蜻蜓点水;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参加民主生活会,发表言论大同小异,提出的问题无非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等一些不痛不痒无伤大雅的空话套话,实际问题从来不提,这些“假大空”的套话甚至还成了党员干部撰写自我剖析材料时的“标准用语”,致使民主生活会失去党内监督有力武器的作用,完全流于形式。

(五)对纪检监察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不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专门监督机构,严防“灯下黑”,回答了“谁来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但实践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主动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一些有违纪倾向的纪检监察干部没有被及时提醒或提醒不到位,致使其一步步走向违法乱纪的深渊。

二、“第一种形态”运用数据分析

据统计,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78.6万人次,占比59.7%,2018年1-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72.9万人次,占比63.9%。通报体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观念的变化,反映了运用“第一种形态”把反腐败压力持续加大,把反腐败“关口”前移,实现了反腐“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宗旨。“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衡量从严治党的成效,不能只看执纪审查的数量,更要注重谈话提醒、函询诫勉了多少党员干部。从统计数据来看,“第一种形态”符合“常态”的要求。这不仅体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观念由以往紧盯第二至四种形态,向注重运用第一种形态转变,更全面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初衷。

三、几点思考

(一)常态化学习教育,提升党性意识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准则》和《条例》,采取专题讲座等形式务求学深学透;各级纪委加强对各单位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专项检查,助力党员干部厘清党纪边界,明确纪律红线。

(二)开好民主生活会,让咬耳扯袖更富实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两个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纪律的方方面面。督促各单位、部门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主体责任,认真检查履职尽职情况,对照新《准则》和《条例》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人员存在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民主生活会该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倾听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来改变千篇一律的僵硬现状,促进民主生活会真刀真枪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住要害、点中穴位,从而更好地改进党员作风,防“腐”于未然,达到红脸、出汗、照照镜子、正正衣冠的目的。

(三)谈话提醒经常化,以“经常”促“常态”

第一种形态是把纪律防线前移,改变要么是“座上宾”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具体实践中,应经常从三个层面开展谈话提醒:一是要求党员对照要求,通过谈心谈话进行正面引导,励党员领导干部坚定追求思想和道德高标准,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纪检监察在日常督查中,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随时随地作出提醒;三是有目的约谈,对群众有一般性议论的党员干部,或者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由纪检部门向其提醒,或通过责成单位负责同志约谈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通过多层面谈话,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提升履职尽职能力。针对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开展提醒约谈,使谈话真正发挥教育功能。以“经常”促“常态”,切实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四)找准病灶,靶向发力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法和很多,关键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日常监督手段精准地运用到监督执纪中。一是咬耳扯袖。咬耳扯袖重在未雨绸缪,方法要恰当,既不可兴师动众,也不可蜻蜓点水,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时,采取约谈方式开展批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引起重视,明确整改事项;对群众反映的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用书面方式进行函询,督促干部作出说明,起到提醒告诫作用,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对应当整改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对于问题属实的,恰当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二是“当头一棒”,直戳痛处。对问题有可能发展成违纪的,及时亮明态度,痛击其“七寸”,使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迷途快返;问题发展到轻微违纪时,可以实施诫勉谈话,督促犯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表明态度,提出整改措施,作出保证,限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甚至履谈履犯的,进行严肃处理。运用“第一种形态”只有找准“病灶”靶向发力,才能起到“防病”、“治病”的目的。

(五)将“第一种形态”与“容错纠错”有机结合

对于使用“第二种形态”,本应该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但同时使用于容错纠错机制的,要及时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要允许干部犯错,给干部改正错误的机会,让受规诫的干部心服口服,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公平公正的对待犯错误的干部。

(六)加大“第一种形态”在纪检监察系统的运用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柜,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各级纪检应注重“第一种形态”在纪检监察系统内的运用,对由违纪苗头的干部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及时纠正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问题,防止把“小问题”衍变成“大问题”,保护好、爱护好纪检监察干部,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惩”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的“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切实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真正的关心和厚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