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钦定台规》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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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清代《钦定台规》作为我国古代最完备的监察法典,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钦定台规》始纂于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重修于嘉庆七年(1802年)和道光七年(1872年),光绪年间再次增辑。 “钦定”就是皇帝亲自审定,《钦定台规》的“钦定”,赋予了它超越以往任何朝代监察法规的地位,使其成为中国监察法制史上第一部以皇帝名义颁布的、级别最高的一部监察法典;“台规”即“御史台的规则”,御史台是中国古代的最高监察机构,明清时期改称都察院。《钦定台规》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堪称中国古代监察立法的最高成就。它的问世标志着由秦汉开始确立并经此后各代完善、细密的中国古代监察法律规范化进程的最终完成。

《钦定台规》赋予监察机构以重要和特殊的地位作用。《钦定台规》把都察院作为一支特殊的政治力量,赋予皇帝耳目的功能和权力,即“天子之耳目,朝廷之腹心”;明确都察院和监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只对皇帝负责,这样使得监察机关成为既有权威又有效能的独立机构,“以卑察尊”,澄清吏治,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有效强化了皇权的统治。

《钦定台规》确定了监察机构的建制。建立了遍及全国的监察网,在中央设立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立六科,在各省设立道,科道合一,行使对从中央到地方官员的监察权,以及考核下属各级监察人员的功过。同时,赋予各地总督、各省巡抚包括漕运总督、河道总督等地方督抚大员对地方各级各类官员的监察权;在一些重要机构及特殊系统和边远地区,另设专门监察御史,以补监察之不足。这样,就形成了上下相维、中央与地方交互为用的网状监察体制,将各级官吏均置于它的监督之下。

《钦定台规》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任务。规定监察机关在政事决策建议、监察官吏违失、监察财务、监察司法、监察人事等五个方面的监察任务。在政事决策建议方面,明确规定“凡事关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应兴应革、切实可行者,言官悉心条奏、直言无隐”;还规定,不论皇帝下达的诏书还是下级官员上的奏折,都要经过都察院的审核之后方可下达或上奏。同时,都察院还有权对各衙门的政务效率进行监督。在监察官员违失方面,规定都察院有权对上到王公大臣、下到督抚等各级官吏行使监察权;还对监察中央地方官员上任程序、政绩考核、军政稽查、官吏礼仪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监察财务方面,对给事中、御史、宗人御史和内务府衙门御史的财务审计权做了详细规定。在监察司法方面,规定都察院有监察会审、重案审查、审理申告、监察行刑、监察监狱管理等权力。在监察人事方面,规定都察院有权监察考试、官员选拔,对选拔任用官员过程中的笔试、面试全过程进行监察。

清代前期,《钦定台规》执行的效果十分明显,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惩奸举贤、察吏安民、维持清代近三百年的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专制主义政体下监察权附着于皇权,监察制度的存废、监察权行使的范围与效果,都受到皇权的制约,监察法的实施、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监察成效的大小,无不与君主的意志、党争的消长,以及监察官个人的能力品行有着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