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受贿案件中收受财物与违纪收受礼金的区别

来源: 靖边县纪委监委      作者:徐 勇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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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8年,某县环保局副科级领导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辖区内所监管的煤炭企业负责人贺某等人人民币共计255000元,为辖区内所监管煤炭企业在环保日常监管、处罚和环保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另查明,2018年春节前,某建筑企业负责人王某到张某家拜年,给张某送了4000元现金。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贺某等人255000元人民币,并为辖区内所监管的上述煤炭企业在环保日常监管、处罚和环保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受贿罪进行处置。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春节期间收受王某的4000元现金,但王某在送钱时没有给张某提出请托事项,张某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给王某谋取利益或做出任何承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张某收受王某4000元现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收受礼金,以违纪处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受贿案件中收受他人财物和违纪收受礼金是各级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常见的两种违纪违法行为。二者都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但是如何在实践中准确区分受贿案件中收受他人财物和违纪收受礼金,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六点区别:

一是二者概念不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纪收受礼金是指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登记交公的行为。

二是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违纪收受礼金侵犯的是党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个简单客体。

三是客观表现不同。根据财物给付人给付财物时是否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给付财物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间有何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是否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是区分收受礼金违纪与受贿违纪的关键因素。受贿罪本质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其客观表现形式为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行贿人在给予财物前后提出请托事项。包括给予、承诺、实施、实现等多个环节。违纪收受礼金本质是收受,其客观表现形式为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

四是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受贿行为一般发生在行贿人提出请托事项的前后,而收受礼金违纪行为一般发生在逢年过节等重要节点。

五是追求利益有所不同。受贿行为追求的是广义的财物概念,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此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如房产、汽车等实物的居住、使用权。收受礼金违纪行为主要追求的是狭义的财物概念,即财物的价值。如现金、购物卡、礼品等财物。

六是处理上限不同。受贿属于犯罪行为,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违纪收受礼金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单纯收受礼金但不为送礼者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只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最高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区分违纪收受礼金和受贿案件中收受财物时,也要正确区分收受礼金违纪与正常的人情往来。如果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通常是相互赠送、有来有往,则一般视为正常人情来往,不宜按违纪处理,更不能按照受贿行为进行处置。

在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应该注意准确把握受贿案件中收受财物和违纪收受礼金的区别,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和法律为准绳,力争在办理每一件案件中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