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为强化和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和坚决防止“灯下黑”的要求,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纪检监察铁军。绥德县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绥德县纪检监察巡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全面监督 更严更细。对反映县纪委监委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全体干部的问题线索;县委巡察办(组)全体干部(含授权巡察专员)的问题线索;各镇纪委的干部的问题线索;市纪委监委、市巡察办交办或本委领导批办的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全部受理,严厉审查。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县纪委监委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清理门户。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当在10日内,召开专题会议,综合分析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提出处置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惩防并举 注重实效。问题线索处置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严禁擅自打听、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对违反制度、纪律或管理失职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主动报告、查处的,经调查核实后需要追究责任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以案谋私,致使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经调查核实后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追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编辑:李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