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如何处理好基层工作中的情与法

来源: 神木市纪委监委      作者:张亚岗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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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常有所谓的“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之说。可见,二者有相悖之处,越到基层,情与法的交织越紧密,因此必须正确处理。

情法兼顾,这是在情与法相统一时的处事之方

古代秦国有个很有名望的墨家叫腹䵍,他的儿子杀了人,但秦惠王说:“先生的年岁大了,也没有别的儿子,我已经命令官吏不杀他了。先生在这件事情上要听我的。”腹䵍回答说:“墨家的法规规定:‘杀人的人要处死,伤害人的人要受刑。’这是用来禁绝杀人伤人,是天下的大义。君王虽然为这事加以照顾,让官吏不杀他,我不能不行施墨家的法规”。腹䵍杀掉了自己的儿子。儿子,是腹䵍所偏爱的;忍心割去自己所偏爱的而推行大义,腹䵍可称得上大公无私了。如果你包庇一个人,其他人也包庇犯错误的人,就会导致恶性循环,这样的社会是不是很可怕呢!盗贼进入居民房中偷窃,警察不闻不问,即使犯罪杀人也不用判死刑,没有严格的法律来规范人民……社会该是多么的恐怖与黑暗啊!因此,尽管亲情极其重要,但我们也要凭着自己的一颗良心,明辨是非,善恶分明,将一切交给法律去解决。工作中不是不讲人情,而是不能超越政策和法律照顾情面。党面对的事情既符合政策法律又呵护人之常情时,就应当情法兼顾,使之合情合理。

法大于情,这是情和法相矛盾时的基本原则

山西杀人犯胡志海因为村委会书记和主任侵吞巨额公款多次上访无果,又遭到殴打,一怒之下杀掉该书记和主任两家共十四人,震惊全国,他的初衷是好的,反对官员贪污,希望官员能做到清正廉明。然而他无法控制自己,没能找到正确的方式去解决,于是谋生了杀人的念头,他完全忽视了法律的存在,把法律置之度外,随心而欲,这样以后,他只能在被枪毙时才能感到悔意。所以必须要维护好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坚持执纪必严,有错必纠,绝不能顾一人一事的情面,而致党纪政纪于不顾,损害党和干部队伍的形象,这一点是丝毫不能动摇的,这也是执纪执法的原则性和政策水平的标识。

不超越私情,这是基层对情的准确定位

东汉苏章,博闻强记,策论高妙。年纪轻轻即官至议郎,所谓少年得志。苏章任冀州刺史时,碰到一个棘手的案件。清河太守贪赃枉法,证据确凿,苏章奉命前往查办。清河太守是苏章老友,苏章来到清河,清河太守设宴相请。席间,清河太守极尽婉约,畅谈二人平生情谊,喝到酣畅处,说道:“人皆有一天,我独有二天”,言下之意是,苏章也是自己的倚靠。苏章喝酒聊天都行,但说到案件,忽然正色道:“今夕苏孺文与故人饮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言下之意,人情是私人之间的事情,办案还是要按照朝廷的法律,两码事。第二天升堂,苏章历数清河太守的罪行,依法将他免职。一时间,官场整肃。苏章处理此案的法宝就是区分法律和人情,喝酒讲人情,办案讲法律。用今人的话说,用法律构造了屏蔽人情的“隔音空间”,喝酒办案,所谓公私两不误。随着时代的发展,整个社会越来越人性化,这不是说要对纪律、政策“松绑”,而是说在制定具体政策和开展业务规则时要有人情味。要讲“大情”,不徇“私情”,要把情融入政策中,而不是滥施于小事上,懂得用政策教育干部、用制度规范干部的行为就是最重的情。(编辑:李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