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切实教育违纪干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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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事实说明,加强对违纪干部的教育管理,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不仅能够帮助违纪干部重新出发,也能够更好地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当前,在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情况下,受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干部会成为违纪干部的大多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难免犯错,如何对待犯错的干部,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回顾我们党的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告诉我们,对待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同时要尽最大努力进行教育挽救,这样才能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良好效果,体现组织对干部的关心爱护。

当前,一些单位在对待违纪干部的问题上,要么认为干部犯点小错,没什么大不了,采取姑息迁就、放任自流的态度,导致这些干部越滑越远,越陷越深;要么认为违纪干部给单位“丢了脸面”、“拖了后腿”,一棍子打死,揪住辫子不放,久而久之,让这些干部成了“在职闲人”、自暴自弃的“病人”。这两种态度,都不可取。

对待违纪干部,根据党纪法规“罚当其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但另一方面,加强对违纪干部的后续管理,为知错能改的干部留出发展空间,也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应有之义。当前,也应当全面地、辩证地、历史地评价干部,不因一时犯错就认为一无是处,要让违纪干部在改正后有出路有前途。“失败是成功之母。”有些时候,干部犯错误也不失为一种重要的人生经验。

让违纪干部“再出发”,既不能简单地一处了之,也不能只是袖手旁观。正确的态度是,一要看,二要帮。要仔细甄别干部是不是深刻认识错误,切实改正缺点,及时伸出手扶一把,帮助其回归正途。不能忽视对违纪干部的继续教育、监督和管理,在确认他们彻底改过以后量才而用,适时委以职责担当,使他们遇挫后激发出更大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