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

来源: 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作者:王向阳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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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本质是做人的工作,理应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结合,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

一要做实监督谈话。《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同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可以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这既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做好监督谈话的重要保证。监督谈话要根据问题线索和谈话对象的职务、岗位以及所在地区、部门的有关情况确定谈话人,拟定谈话方案,减少谈话随意性。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把思想包袱放下来,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严管就是厚爱。

二要做严核实谈话。初步核实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一般不与被反映人接触。确有必要面对面谈话核实的,应当控制谈话范围,做到全程可控,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谈话前要制定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做到对谈话对象“六必知”,有针对性的做好风险评估。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初次谈话应报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在通知方式上要多花心思、多讲技巧,尽量安排早上通知谈话较好,一般性谈话要讲明目的,作必要性“交底”,让对象明晰自己在案件中的角色和责任,打消思想顾虑。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切忌呼来喝去、口大气粗、颐指气使、冷漠生硬。谈话中要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要果断采取保护性措施。谈话结束前要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善于把握和分析对象心理需求,耐心细致开展说服教育、政策感召和人文关怀。谈话要在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谈话室进行,谈话后要严格履行“手递手”交接手续,妥善合理安排接送人员,严格控制谈话知悉范围,特别是县、乡两级熟人社会更要注重对象的“面子”,防止额外增加对象心理压力。要做好回访减压工作,给对象吃上“定心丸”,安上“安全阀”。

三要做深立案谈话。《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所以,审查调查人员要切实转变理念,牢记审查调查工作的“初心”是教育人、挽救人,重在转化,而不是为了“撬开嘴”、拿证据。要坚持“同志式”审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始终,办案人员要讲纪讲法讲政策,讲人讲事讲案例,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从灵魂深处教育、唤醒被审查调查人,让其切身感受到组织的善意诚意和良苦用心,促其真心实意地反省认错。被审查调查对象思想做通了、做透了、转化了,心理疙瘩找准并解开了,就会一通百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做到肯定与批评相结合,教育与挽救相结合,耐心说服教育与严明组织纪律相结合,身教与言教相结合,实现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要做通审理谈话。《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审理谈话既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辩解、说明、申辩的权利,加强对审查调查组监督制约的环节,更是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促使其知规知纪知法、遵规遵纪守法,进行警示教育的过程。审理谈话开始前,审理人员应当仔细观察被审查调查人精神面貌,对过度紧张、忐忑不安的被审查人,应当循循善诱,使其认识到纪律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帮助其卸下思想包袱,勇敢承担违纪违法责任;对思想懈怠、态度不端正的被审查人,应当正风肃纪,使其认识到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帮助其唤醒党性信仰,重树党员干部的使命和担当。(榆林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