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殚思竭虑千方百计地整肃吏治、预防腐败。为之,发明了一系列方法或措施。这些方法或措施主要有教育、激励、选举、儆戒、回避、增俸、监察、考绩等。尤其难能可贵的是,有的统治者曾倡导自下而上的民众防堵监督。
一、教育训化。从封建帝王来说,力图借助“忠”、“仁”、“勤”、“廉”、“俭”、“孝”、“正”等道德的力量,以社会舆论、传统准则等方式促使官吏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我约束力。由“廉”的观念出发,特别强调“以廉耻为教”,以期从教育入手,培养官吏的清廉之风。中国封建时代的选官制度,由察举到科举,皆以熟读儒家经书的士人为选任对象,而这正是教之以使勤廉的重要方法。为之还出现了大量家训与官箴之类著作,多为“儆戒训诰”之词,主要内涵便 是对未为官者和已为官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以期净化思想,树立忠君爱国勤政廉洁的信念。
另方面,封建统治者也注重以实地体察民间疾苦的实践教育。清朝诸帝谕令移驻部分王朝宗室于盛京等地,以期观摩旧俗,目的则是以实地教育为手段,对宗室子弟,这些未来的统治集团成员进行挽救,使其“观摩善俗,或能奋勉自新”。
二、褒奖激励。历代帝王重视以清廉为考察决定升黜之重要标准,廉则升迁,贪则降黜。有时还加以特殊表彰来表率示范其他。胡质、胡威父子事曹魏与西晋,朝延念胡质“家无余财,惟有赐衣书箧而已”,故赐:“谷2000斛,钱30万,布告天下。”昭示于世人。清康熙帝多次令臣下保举廉吏,为之,清官于成龙等皆得隆重之奖赏。这种方法的目的,自然是通过活生生的现实事例,使官员认识到唯有走清廉之路才能使自己的欲求(如升官、荣耀心理等)稳妥而光荣地实现。从而群土慕效,进而使整个官僚集团追求功名利禄的价值观念趋向于清廉正常化。
三、考选选任制度。通过推举或考试选拔国家官员的选举制度,其中一大目的是使将进入统治集团圈子的候选人符合勤政廉洁的要求。选举又分为正途考选和异途选任两大类,前者是指经严格的考试或推选选拔官吏;后者则指非考试而入仕的选拔方法,如秦汉时“察举征辟”,魏晋之“特召”,清代的捐纳等。为防止徇私情,又专门制定法令,对推举人“任人不善”或“负举非人”惩罚治罪,以保证推举仕人的质量。正途考选的科举制从隋唐以后逐渐成为选任官吏的主要途径,影响也最大最深远。历朝统治者特别重视把好入仕之门,特别是对高级官职要求更严。如明代规定,中书令必出自内阁,但不入科举就不能入内阁,旨在选拔有真才实学勤政廉洁之才,摒弃不学无术心术不正之徒,绝贪赃枉法之徒的入仕之路,以期多数经科举入仕的官吏,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自我约束。
四、惩罚儆戒。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对贪官污吏血淋淋的惩罚仍然有助于儆戒震慑其他。惩罚与儆戒相辅相成,惩罚过去是为了将来,只有现实的惩治才有儆戒的社会效应。统治者一方面制定严刑峻法惩治腐败,实际上也确曾惩办了大批贪官污吏,另一方面以贪官的下场警告威慑其他官员,使其不敢存有侥幸懈怠的丝毫念头。历观历朝惩治腐败之最激烈者,当推明太祖朱无璋。据《草木子记》,“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五、回避制度。为防范亲属、宗族、同乡等关系对官员政务的干扰,限制官员以权谋私,历代王朝程度不等地推行了回避制度,即对官员的任用和公务进行籍贯和亲属的限制制度。如汉代实行籍贯回避,地方长官一般不用本地人,婚姻之家任官亦须互相回避对方原籍。汉代还有“官舍”制度,官吏任职期间,除假日以外,平时一般居住于官府修建的官舍,不与家人同住。清代进一步严密并集回避制度之大成,单就亲属回避又进而分为血亲回避和姻亲回避。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官吏们的盘根错节和徇情枉法。
六、增加俸禄。贪官之贪,虽然主要是自我修养不够,但有时还往往与俸饷不足也有关系,政治实践迫使君主意识到“重吏禄”的重要性。汉宣帝明确认识到这一点:“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官吏俸禄较低,“仰不足以养父母,俯不足以活妻子”,只有增加官吏的俸禄才能使其“厚足以卫宗党,薄足以代其耕。”清雍正皇帝就官俸制进行了改革,多征收附加税,大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官员,有时高出官俸几十甚至上百倍,在一段时间内起到较好的作用。
七、监察制度。对官员实行监督,奴隶制的西周王朝就已经形成制度。晋武帝不仅制定了“察郡”、“察长吏”的律条,而且规定必须“纠其秽浊”、“举其公清”。到封建时代中后期,逐步形成了以御史弹劾为中心的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备的监察制度。监察最高长官直接向皇帝负责,不爱其他官吏节制。明时的《责任条例》和《巡按巡抚监察法》,对官员失职、渎职、滥用权力、弄虚作假、结党营私、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行为及处分标准,以及监察工作的体制、办事程序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经三千余年历朝而形成的独立的监察法制体系,在世界封建王朝历史中,独树一帜。
八、考绩制度。这是对官员定期进行的政绩考核。其目的是通过确认官员的行政职能、职守责任及其对国家的贡献,以达到对每个官员实行有效的行政考核和责任监督。借以整顿吏治,增强官吏之素质。如秦考“五善”,之一便是“清廉无谤”。晋元帝则诏令群臣互相“检察。明有《考满》、《考察》,清有《京察》、《大计》,这些法规在历朝特别是王朝的前期,考绩都比较是严格公正清明的,而且官职、品级和俸禄方面的升降褒贬,乃至于个人的荣辱奖惩,一般都是通过考绩实现的。
九、封建王朝最高统治者企图建立自上而下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但治表不治本,更兼之很少有来自下层人民的广泛监督,所以,历代封建王朝一到其中后期,便日趋腐败,终致亡国。鉴于此,明太祖朱元璋创造性地诏令全国,凡是地方官吏贪污腐败鱼肉百姓者,准许百姓上京陈诉、告御状。并在特种法典《大诰》中作出前所无有的如禁止官吏下乡扰民,允许民间擒拿害民官吏等项规定。虽然说在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王朝中,下层人民绝不可能享有真正的监督腐败的权利,但明太祖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尚敢依靠广大下层群众去实行预防监督官吏的思想,确有其进步的一面。
封建统治者希望通过种种举措,整肃吏治,但无论如何预防,从根本上讲,只要封建专制制度存在一天,腐败便会存在一天。因为,封建帝王“一言以为天法”,而要求封建帝王先正已,而后正百官、正万民,那是不可能的。
(此文发表于陕西省纪委《党风与廉政》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