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四川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彭宇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彭宇行毫无“四个意识”和党性原则,丧失了一名党的高级干部的政治忠诚和政治觉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规定拆分团组出国并借机旅游,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住宿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共财物;违规干预项目立项评审活动;道德败坏,追求低级趣味,大搞权色、钱色交易。
彭宇行的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彭宇行能够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且部分问题组织之前不掌握,积极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减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彭宇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免去其第十一届四川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彭宇行简历
彭宇行,男,汉族,1962年11月生,四川犍为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法国居里大学(巴黎第六大学)高分子材料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研究员。
1978.09—1982.09 四川大学化学系化学专业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
1982.09—1985.07 四川大学化学系高分子化学专业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
1985.07—1990.03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1990.03—1992.07 法国居里大学(巴黎第六大学)高分子材料专业研究生学习,获理学博士学位
1992.07—1993.12 法国埃克森化学公司博士后
1993.12—1997.02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室副主任
1997.02—1997.11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副所长
1997.11—1999.06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法人代表(主持工作)
1999.06—2001.04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所长
2001.04—2002.02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副院长,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所长
2002.02—2002.12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副院长,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所长、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2.12—2009.12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院长、党组成员(2001.03—2003.02挂职任乐山市副市长)
2009.12—2010.01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书记
2010.01—2013.11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3.11—2015.06 四川省内江市委书记
2015.06—2017.09 四川省绵阳市委书记、中国(绵阳)科技城党工委书记
2017.09—2017.11 四川省政府副省长,绵阳市委书记、中国(绵阳)科技城党工委书记
2017.11—2017.12 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绵阳市委书记、中国(绵阳)科技城党工委书记
2017.12—2018.10 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8.10 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第一副主任(简历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