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子洲县纪委、监察局在全县范围开展了节日干部值班情况和公车私用等问题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共成立了两个暗访组,暗访组通过深入部门、走访群众、电话录音和摄像取证等督查方式,发现和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现通报如下。
一、县资金管理所所长高峰公车私用问题
经县纪委暗访组督查发现,2014年4月25日17时34分,县资金管理所所长高峰驾驶该所公车(陕K80890)从子洲高速入口处上高速;5月4日上午12时07分,高峰又驾驶该车(陕K80890)从子洲高速入口处下高速。高峰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五一”节假日期间不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回家,其行为已构成公车私用。经5月7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县资金管理所所长高峰党内警告处分。
二、住建局防震减灾办副主任郝宪国公车私用问题
经县纪委暗访组督查发现,2014年5月1日早8时许,县住建局防震减灾办副主任郝宪国驾驶标有“路灯管理”字样的公务车辆由单位出发,经307国道、苗家坪镇回淮宁湾镇淮宁湾村老家。郝宪国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五一”节假日期间,不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未按规定将单位公务用车封存停放,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回老家,其行为已构成公车私用。经5月7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县住建局防震减灾办副主任郝宪国党内警告处分。
三、广电中心司机陈军公车私用问题
经县纪委暗访组督查发现,2014年5月2日,县广电中心司机陈军经朋友冯某相邀,帮忙为其办理“户户通”并将其送回家,之后陈军驾驶县广电中心公务用车(陕KF1472)返回县城。陈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未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私驾公车为朋友办私事,其行为已构成公车私用。经5月7日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县广电中心司机陈军行政记过处分,建议由其主管部门执行。
四、子洲二中副校长王希文公车私用问题
经县纪委暗访组督查发现,2014年5月2日早,子洲县第二中学副校长王希文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自驾驶单位公务用车(陕K1613A)带其父去榆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绥德二康)看病。王希文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私自驾驶单位公务用车办私事,其行为已构成公车私用。经5月7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子洲二中副校长王希文党内警告处分。
五、苗家坪镇法庭庭长张振业公车私用问题
经县纪委暗访组督查发现,苗家坪镇法庭庭长张振业在“五一”节假日期间,将单位公务用车(陕KA397警)停放在其家附近的伟岗修理厂院内。张振业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节假日期间未按规定将公车停放封存,而将单位公车停于自家附近的修理厂,其行为已构成公车私用。经5月7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苗家坪镇法庭庭长张振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三川口镇司法所所长马帅公车私用问题
经县纪委暗访组督查发现,“五一”节假日期间,三川口司法所公务用车(陕KD219警)未按规定要求停放封存,而停在子洲县爱家花园小区院内(马帅居住小区)。经调取县公安视频监控显示,该车(陕KD219警)于2014年5月1日15时55分通过城西卡口驶向靖边方向, 2014年5月1日18时51分该车(陕KD219警)又经城西卡口驶回子洲城区方向。马帅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节假日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未按规定停放封存车辆,将单位公务用车长期停于自家楼下和外出办私事,其行为已构成公车私用。经5月7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三川口镇司法所所长马帅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