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县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合力,清涧县通过建立机制、明确职能、创新制度“三步骤”保障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高效履职。
建立工作机制。印发了《清涧县关于调整反腐败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调整后的反腐败协调小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12个成员单位组成,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李进斌任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纪委案管室负责日常工作。反腐败协调小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职责。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定期研究、分析全县反腐败工作形势,认真总结反腐败工作经验,制定与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听取成员单位查处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情况的汇报,组织查处县委常委会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的重点案件,对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工作中的作用。
创新工作制度。为确保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清涧县制定了三项保障制度。一是例会制度。由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前一季度案件查处情况,协调处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县委汇报反腐败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办情况。二是案件移送制度。要及时移送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案件线索。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案件,要自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并抄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重点案件和案件线索实行领导包案、跟踪督办制度和报告制度,同时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按程序移送。对违反案件移送制度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联络员制度。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设专职联络员,协助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及时报送本系统反腐败工作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