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防止因车改出现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近日,清涧县出台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规定,要求车改单位和涉改人员要模范遵守“八个严禁”,确保各项公务活动有序开展。
一是严禁漏报、瞒报、谎报涉改车辆、人员等数据、资料和表册,拒绝提供公车证照及相关资料,拖延验车、交车时间。
二是严禁使用兼职单位的公车,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报销补贴使用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交通费。
三是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其他部门、下属单位、企业或自己职权范围的服务对象(企业或个人)无偿使用或借用交通工具、司机,报销私车开支。
四是严禁收受、索要下属或其他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油票或油料以及压价维修私车,甚至动用公款补偿个人用车费用和违规报销非正常交通费用。
五是严禁以公务活动为理由推卸因酒后驾车等各类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引起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六是严禁借车改之机弄虚作假骗取不当利益,一律不准对现有车辆自行进行处置、抵押、抵债,拆卸、更换轮胎、导航、座椅等设备、配件,以低劣或报废产品替换,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性。
七是严禁在车改期间突击发放用车补贴、报销用车费用及车改后再报销与公车相关的费用。
八是严禁以没有公车、节省交通费用或交通补贴不足等任何理由影响或延误正常工作,尤其是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重大工作任务。
该县明确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严格内部管理,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凡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及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的,县纪委、监察局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扣发个人1—3个月的公务用车补贴;情节较重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处置,扣发个人4—6个月的公务用车补贴;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车改而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重大工作任务的,一律从重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