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为了推动全县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出台了《关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的意见》,发现全县党员干部出现十类情形之一时,要求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及时予以处置,进行“急刹车”。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为了及时处置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出现的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出现涉嫌违纪违法的苗头和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出现的轻微问题,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有效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漫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此《意见》。《意见》指出,党员干部出现维护党章不够有力、遵守党纪不够严格,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不力,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处于岗位调整、工作变动等情形,存在一定廉政风险的;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存在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轻微的;其他应当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如果党员干部出现以上十类情形之一,将采用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六种处置方式。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分析掌握处置对象的具体情况,对照十类情形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轻重,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将关心爱护干部体现于处置实施的全过程。同时,对党员干部开展谈心谈话要求做到“六必谈”即有群众反映或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因生活或工作压力导致精神不振的必谈;出现工作失误的必谈;岗位调整的必谈;遇重点工作开展、项目推进的必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必谈。并强化结果的运用,将运用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作为基层巡察、监督检查和主体责任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范围,作为考核评价下一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