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
以规则明确思想坐标,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强化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纪检监察工作最根本的政治原则。由党中央制定《规则》,是在新的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对此《规则》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在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监督执纪规则上升为党内法规,更加体现我党矢志不渝,全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以规则构建监督体系,用铁的纪律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对此《规则》中第十三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在第十七条对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出详细的说明,在第十九条强调了监督中发现问题后处理的方式…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使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以规则完善纪法融合,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例如,在线索处置环节,《规则》第二十条明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在审查调查环节,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此外,《规则》还对有效衔接司法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明确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等。《规则》立足党内法规基本定位,坚持执纪必严,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底线。
以规则强化自我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队伍必须带头讲纪律、守规矩,对破坏规矩、触碰审查纪律“高压线”的,必须严肃查处、严肃问责。《规则》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这正如我们办公桌上的警示牌,以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打造“1666”纪检监察铁军为内容,每一天都能使纪检监察干部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提醒到位。而《规则》更是为纪律审查工作立规矩、定方圆,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规则》为监督执纪安装了一道“防火墙”,为打造纪检铁军安装了一个“过滤网”。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和准确把握使用好《规则》,将其贯穿于监督执纪全过程,主动把自己摆进去,自觉把纪律挺在前面,时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