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体现了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近年来,佳县纪委监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三个区分开来”落到实处。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明知故犯和无心之过、肆意违规和改革失误、蓄意谋私和因公差错等区别对待。
李某,佳县水务局正科级干部。2014年,佳县水务局实施省水利局、市发改委批建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五女河项目区高阳湾小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时,主体工程经公开招投标,总投资预算570万元。由于缺乏经验,李某作为该工程主要领导,未对工程中涉及的工程设计与监理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项目总额在500万以上,设计、监理需进行公开招投标。
2018年10月,经佳县主要领导批准,对李某涉嫌违纪立案审查调查。考虑到佳县500万以上的项目少,李某因缺乏经验在推动工作中出现失误,同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于问责。2018年12月,经佳县纪委监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于李某纪律处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给予诫勉谈话。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精准容错纠错。
2019年11月,佳县纪委监委收到教育系统自查问题线索,反映佳县某小学校长任某违规奖励学校教师。同月,佳县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对任某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核查。经查,2016年6月,为推动该小学教师工作积极性,经学校评优会议研究决定奖励张某等三名模范教师奖品以兹鼓励,随后该校在佳县五金交电日杂用品店购买三个等次不等的剃须刀,共计235元,违规在学校办公费用中予以报销。情况属实。
在审查调查期间,任某充分认识自己错误,如实交代违纪问题,并主动上缴涉案金额235元,考虑到任某本意为推动教师积极性,促进学校发展,而非谋私,2020年5月,经佳县纪委监委常委会同意后,审理室立即对任某启动容错纠错,免于纪律处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给予诫勉谈话,明确要求任某在今后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履职,推动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
十八大以来,佳县纪委监委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坚决拔“烂树”、治“病树”、扶“歪树”,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2184人次,占总人次的50.77%;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909人次,占44.37%;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45人次,占3.37%;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4人次,占1.49%。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积极践行“四种形态”,佳县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促进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编辑:李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