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县出台了《佳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责任追究的方式,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生根,督促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种好“责任田”,管好“自留地”。
《办法》明确指出了十二种情形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同时规定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区分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职责和权限明确了负责追究责任的机关和部门,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纪律处分。
《办法》强调,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不因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