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把监督责任抓在手中,落在实处,让监督职责更加清晰、监督方式更加科学、监督效果更加明显,切实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水平,绥德县纪委通过建立健全 “六项制度”, 把落实监督责任作为根本任务,贯穿于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强力推进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一、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让监督定期化
制定《绥德县党政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党委每年1月30前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填写《《绥德县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纪实手册》,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全县16个乡镇、60个县直部门、27个垂直双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县委和纪委报告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二、领导干部向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制度,让监督公开化
制定《绥德县领导干部干部述廉评议办法》,要求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结合本职工作,从五个方面向上级党委或群众代表进行述廉,2014年6名党政主要领导向纪委全委会进行了述廉评议。在此制度基础上,制定了《乡镇基层站所负责人、农村“两委”干部述廉评议办法》,2014年,16个乡镇全部召开述廉评议大会,112名基层干部进行了会议述廉,375名“两委”干部在本村向包村干部和村代表进行了述廉,述廉面达到100%。
三、纪委常委会约谈制度,让监督提前化
绥德县纪委2014年制定出台了《县纪委常委会约谈党员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明确县纪委常委会对下级党委和各部门、各单位班子成员进行约谈,指出其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2014年以来,对39名科级干部进行了约谈,对46名拟提拔对象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充分发挥了县纪委常委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作用,
四、检查考核制度,让监督可量化
绥德县纪委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党委主体责任分类硬考核,根据和各级党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县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览表》和《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点任务一览表》,将主体责任明确分解部署到相关责任人,确保责权清晰。对考核名次排后的党委(党组),对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受到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撤职以上党政纪处分的,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律“一票否决”。
五、“一案双查”制度,让监督延伸化
绥德县纪委制定落实“一案双查”具体办法,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乡镇、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2014年以来全年共查处责任追究案件2件,立案7人,党政纪处分4人,警示训诫7人。
六、通报曝光制度,让监督警示化
绥德县纪委通过案件曝光,强化案件的震慑作用,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努力营造“不敢腐”的浓厚氛围。2014年对查出的28起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全部予以点名道信公开曝光。2015年4月将30起典型案例制成展板在政府广场及全县16个乡镇进行巡回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