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州镇以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来源: 绥德名州镇纪委      作者:李慧     发布时间:2016-04-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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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日前,绥德县名州镇纪委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就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情形、方式、程序和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要求未部署,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制定具体目标、计划及措施,领导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形,应当追究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等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形,应当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个人责任。对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四风”突出问题执纪查处不力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线索放任不管、隐瞒不报的,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问题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情形,应当追究监委会主任的责任。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发生大案要案、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连续两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形,实行“一案双查”,对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相应责任。

根据不同情节,实施办法明确了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7种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对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节进行了明确。同时,还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