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县广大党员干部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抢险救灾,近期,绥德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成立了10路督查组,于7月26日至7月29日,通过电话督查、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全县15个镇、1个服务中心、60个部门、6个社区从安排部署防汛工作情况、灾害隐患排查、遇险群众转移安置、值班备勤、救灾款物发放和清淤情况等方面进行了专项督查。
县纪委出台救灾款物管理“十条禁令”。一是严禁在工作中对受灾群众、支援人员敷衍塞责、消极懈怠、冷漠应付;二是严禁将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等信息不公开公示;三是严禁贪污、私分救灾款物;四是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救灾款物;五是严禁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擅自变卖或改变救灾款物用途;六是严禁虚报灾情骗取、冒领救灾款物;七是严禁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发放或有偿发放救灾款物;八是严禁伪造、私设救灾款物账簿台账;九是严禁将应发给受灾群众的救助资金用于抵扣各种拖欠款;十是严禁将救灾款物挥霍浪费,用于吃喝招待等。同时,明确要求对救灾抢险工作安排不到位、组织不力、参与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从重从快严肃查处。目前,对3个慢作为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通过督促检查有效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更好地整合力量抓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全县正常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