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绥德县本着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患未然的原则,为进一步夯实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制定出台了《关于党委(党组)及其成员践行“第一种形态”工作的试行办法》,并实行全程纪实管理。
层层夯实责任,使践行第一种形态有抓手
针对各级党委(党组)不够重视、不会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重执纪审查、轻执纪监督的情况,《办法》明确了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为实施“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统筹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县纪委监察委充分利用“清风谈话室”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真正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患”。
精准实施约谈,使践行第一种形态有实效
为了增强约谈实效,运用提醒谈话,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运用警示谈话,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问题;运用批评教育,解决党员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问题;运用责令整改,解决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问题;运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解决班子成员或党员干部出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运用通报批评,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且情节较重的问题;运用诫勉谈话,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违规违纪,尚不构成立案审查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运用约谈函询,解决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问题。为了防止约谈流于形式,制作了工作纪实薄,同时通过跟踪谈话效果,真正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标。
规范制度约束,使践行第一种形态成常态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以制度化推进常态化,以常态化推进“第一种形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把“第一种形态”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和巡察的重要内容,严格执纪问责,杜绝弄虚作假。对落实“第一种形态”工作不到位,导致本系统、本单位发生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指定专人每月15日前向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书面报告上月践行 “第一种形态”工作情况,并用全程纪实手册进行考核落实,把试行办法真正落到日常的管理监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