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绥德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始终把提高和保障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着力点和生命线,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充分发挥审理审核把关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严把关口,注重提高案件质量。严把程序关,始终将程序合规合法的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严把证据关,坚持对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全面审查,做到正确、合理使用证据;严把定性量纪关,力争案件处理达到定性准确、量纪平衡的标准。
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严格把控依纪依法、尊重事实这两个定量,同时综合考量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这个关键变量,运用好“四种形态”间的相互转化。既能够使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思想行动已经彻底转变的人得到挽救,也能够做到不放松对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方面的要求,坚决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人为降低质量要求的情况发生。
坚持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错误性质、违纪情节、危害后果、客观背景及其一贯表现和评价,正确运用从轻、减轻、从重以及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规定,善于运用政策,真正体现政策,灵活运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两种手段,使案件的处理符合实际,合情、合理、合法。
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权。坚持审理谈话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认真核对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意见,对合理的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进行因势利导、答疑释纪,晓之以理、示之以威,使其认错悔错直至改错,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