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出台《关于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 榆阳区纪委      作者:段彦飞 魏欣淇     发布时间:2015-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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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治庸、治懒、治怠”力度,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扎实推进中央、省、市、区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榆阳区形成务实高效、依法办事、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榆阳区出台《关于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制度的出台,是落实中、省、市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新要求、新精神的有力举措。

《办法》对问责的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概括梳理出不守规矩、执行不力、责任缺失、纪律松弛等四方面13种具体情形,具体包括不及时或不完全执行区委、区政府作出的决定、决议,给国家财产、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全区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旷误、工作期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官不理旧账”,懒政怠政,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被上级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需问责的;巡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社会监督机构建议或反映的其它问题。

在问责方式和结果应用中,根据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的情节和问责对象的不同,确立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6种问责方式。实施问责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诉。区纪委监察局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答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两名(含)以上被问责的,取消本人及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建议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