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制定出台“约谈办法”

来源: 榆阳区纪委      作者:段彦飞 方立峰     发布时间:2016-10-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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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省市区“三项机制”,榆阳区近日出台了《全面从严治党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突出关键少数,立足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教育提醒,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一是明确约谈情形。《办法》共9条,明确了约谈的具体内容,详细规定了适用对象、约谈的实施、约谈程序、约谈纪律和结果运用等。《办法》中明确七种情形将被约谈,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两个责任”不力,造成本单位工作滞后的;贯彻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工作落实不力,被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批评的;监督检查、纪律审查中发现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反映问题本身轻微、线索不够明晰、可查性不强,且适合采取约谈方式予以解决的;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不及时提醒,可能会蔓延的;需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是规范约谈程序。按照被约谈对象单位及职务,明确实施约谈的责任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约谈前,向约谈对象本人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人向被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明确指出所反映或存在的问题;约谈中,约谈对象针对反映或存在问题如实汇报、说明情况,允许约谈对象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作出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约谈人或记录人员要及时填写《约谈登记表》,并做好《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后存档管理;约谈后,约谈对象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实施约谈的党组织。

三是细化配套措施。《办法》突出约谈的严肃性、规范性,特意制定了上述各类表、约谈谈记录模板,便于全区各级党组织操作。为了确保约谈取得实效,要求实施约谈的党组织在约谈后要及时进行督查验收。约谈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单位或个人凡是同一年度内被约谈两次的,取消单位或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三次(含)以上的,将起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