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悬巡察利剑 形成持续震慑榆阳区注重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形成监督合力

来源: 榆阳区纪委      作者:刘强如 张彭飞     发布时间:2018-08-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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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巡察工作作为中央巡视工作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基层反腐利器,廉政利剑。对于巡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是生命线,推动解决问题是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榆阳区在不断探索改进巡察工作机制的同时,更加注重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以扛实问题整改责任与严肃执纪问责为巡察工作助力,切实解决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和压力传导不畅问题,进一步释放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和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保持高压,发挥巡察利剑作用。“利剑出鞘不空回。”去年4月以来,榆阳区不断探索改进巡察工作机制,先后完成了三轮常规巡察,共巡察20个部门、8个乡镇,累计开展谈话1574人次,发放意见征集表639份,共走访行政村、企事业单位150个,发现问题341个,发现问题线索151件,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46件。目前,第四轮正在对四个乡镇办事处、四个部门开展常规+扶贫领域专项巡察。巡察问题涉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三大方面,和六大纪律以及推动中央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冯新柱案“以案促改”工作等多个方面,既有面上的全覆盖,又有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的专项行动,从大处着眼细节入手,将“显微镜”与“探照灯”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使乡镇、部门、单位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全面从严治党压力。

规范机制,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强强联手显威力。”为了进一步织密监督网络,起草了《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巡察工作办法》,结合十九届中央五年巡视规划,及时修订了《十四届榆阳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出台了《巡察问题线索信息通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了《区委巡察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巡察办、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巡察干部“十不准”规定》、《巡察工作流程图》、《巡察组工作方式流程图》及巡察期间组务会制度、保密制度等7项制度,为巡察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制度规范。同时,巡察办积极与纪委、组织部、政法委、信访局、审计局等部门联系对接,从征集巡察线索,到移交发现的问题,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根据每轮巡察工作需要,抽调组织、财政等专业人员脱离本职工作参与巡察,并对移交问题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形成了多部门联动的监督合力。

突出重点,聚焦靶向精准发力。为了解决“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问题,榆阳区明确把所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作为重点对象,既全面撒网,又重点捕鱼。新修订的巡察规划明确本届任期将实现135个巡察对象的全覆盖,与原规划比增加巡察对象37个,将巡察对象向部门下属重点单位和村(社区)延伸,使巡察监督直抵全面从严治党“神经末梢”。前两轮巡察将事权相对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部门和单位作为对象,分别从党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三项机制”贯彻落实情况等方面,和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三大方面进行了巡察。第三轮将全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较为集中的8个乡镇确定为巡察对象,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重点对“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以及扶贫攻坚工作落实不到位,甚至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人和事进行巡察。第四轮探索常规+专项的方式,按照中央“六围绕、一加强”巡察内容和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察工作要求,对脱贫攻坚任务重的4个乡镇和脱贫攻坚工作“八办两组”4个成员单位进行巡察。

严肃查处,保障巡察震慑效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榆阳区始终坚持这条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在巡察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直指问题根源,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被巡察单位认真整改,对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移交区纪委监委查处,对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实行适时报告制度,快查快办,及时处置,决不拖延。受理的信访件全部移交区纪委信访室分办,并适时督查办理进展情况,严格落实“三个到位一个处理”(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工作机制。今年4月,重点对前两轮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各级巡视巡察反馈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向全区通报了督查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做到了问责一个、震慑一片。

截至目前,前三轮巡察发现的问题,已全部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已整改到位310个,问题整改率91%,其余正在限期整改。收到的46件信访问题,已了结22件。发现的问题线索,已全部向区纪委监委移交,移交问题线索已初核了结71件,诫勉、提醒谈话52人,立案41件,结案35件,党政纪处分38人,其中党内警告29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留党察看1人、开除党籍4人、开除公职1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